机构秘书/机构主任/机构办主任,可以担任研究者吗?(安控新能)

作者:安控新能 来源:临试功 发布时间:2025/12/10 9:25:24

机构秘书/机构主任/机构办主任,可以担任研究者吗?(安控新能)

机构秘书/机构主任/机构办主任,可以担任研究者吗?有利益冲突问题吗?

答:可以担任,只要他们本身符合研究者的相关条件就行。事实上很多机构主任通常就是本院的院领导、通常也是某科室主任,参与过很多临床试验项目。(注:机构办主任是机构主任的下属,机构秘书是机构办主任的下属)

问:机构管理者身份和研究者身份之间有没有利益冲突回避的问题?比如机构管理者是本试验的研究者,是否会对本试验在本中心的立项通过予以便利?这是否代表立项审批受到了利益干扰了?

答:本人认为机构管理者身份和研究者身份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回避的问题。

1. 法规要求要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参考1),通俗上理解就是“避免利益因素带来的不公正影响”。但立项通过不代表允许开展试验,最终是以伦理审查是否通过为准的。所以在伦理相关法规中,强调了伦理审查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回避(参考2)。

2. 机构管理者即使不是本试验研究者也有对立项通过“予以便利”的利益动机,因为接纳该试验可以增加本院/机构的营收。

参考1:2020 GCP第十条  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第四十条  申办者与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试验各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以及各方应当避免的、可能的利益冲突。合同的试验经费应当合理,符合市场规律。申办者、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参考2:《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 伦理审查办法2023》第二十条与研究存在利益冲突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审查。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与研究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回避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