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百问百答-16(安控新能)

作者:安控新能 来源:药物临床试验百问百答 发布时间:2025/2/28 9:21:07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百问百答-16(安控新能)

(1)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资格和要求包括哪些?

(一)具有在临床试验机构的执业资格;具备临床试验所需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和能力;能够根据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最新的工作履历和相关资格文件。

(二)熟悉申办者提供的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试验药物相关资料信息。

(三)熟悉并遵守本规范和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保存一份由研究者签署的职责分工授权表。

(五)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接受申办者组织的监查和稽查,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六)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授权个人或者单位承担临床试验相关的职责和功能,应当确保其具备相应资质,应当建立完整的程序以确保其执行临床试验相关职责和功能,产生可靠的数据。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授权临床试验机构以外的单位承担试验相关的职责和功能应当获得申办者同意。

(2)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完成临床试验所需的必要条件:

(一)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约定的期限内有按照试验方案入组足够数量受试者的能力。

(二)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约定的期限内有足够的时间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

(三)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有权支配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具有使用临床试验所需医疗设施的权限,正确、安全地实施临床试验。

(四)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确保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人员充分了解试验方案及试验用药品,明确各自在试验中的分工和职责,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五)研究者监管所有研究人员执行试验方案,并采取措施实施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

(六)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部门,承担临床试验的管理工作。

(3)研究者应当给予受试者适合的医疗处理:

(一)研究者为临床医生或者授权临床医生需要承担所有与临床试验有关的医学决策责任。

(二)在临床试验和随访期间,对于受试者出现与试验相关的不良事件,包括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异常时,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证受试者得到妥善的医疗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受试者。研究者意识到受试者存在合并疾病需要治疗时,应当告知受试者,并关注可能干扰临床试验结果或者受试者安全的合并用药。

(三)在受试者同意的情况下,研究者可以将受试者参加试验的情况告知相关的临床医生。

(四)受试者可以无理由退出临床试验。研究者在尊重受试者个人权利的同时,应当尽量了解其退出理由。

(4)研究者与伦理委员会的沟通包括哪些?

(一)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者应当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未获得伦理委员会书面同意前,不能筛选受试者。

(二)临床试验实施前和临床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供伦理审查需要的所有文件。

(5)PI职责是什么?PI离岗时如何保证试验质量?

PI的职责:(1)负责临床试验方案、CRF、知情同意书等文件的起草或审核、修改;(2)组织临床试验前试验方案培训;(3)监督、指导研究者按照试验方案进行临床试验;(4)负责做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5)负责临床试验中出现不良事件的判断、报告以及组织抢救治疗;(6)负责协调与临床试验有关的科室和所需配备;(7)负责向伦理委员会汇报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等相关内容;(8)保证试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9)对临床试验全过程负责,负责审核病例报告表及签名;(10)负责撰写临床试验中心小结和总结报告并签名。

离岗期间,临床试验执行研究者(Sub-I)负责,有问题可以与PI电话沟通。必要时更换PI,CRA适当提高监查频率,直到新PI已经完全熟悉项目并可以履行全部PI的职责。